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杜绝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院各部门公务接待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勤执法、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章 原 则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统筹管理、对口接待、事前审批、勤俭节约、定点接待的原则。
第三章 管 理
第四条 公务接待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安排。
第五条 兄弟单位来院公务活动一律凭公函安排接待,安排接待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与公务有关。
第六条 不准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用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纪念品、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 接待程序
第七条 所有公务接待都需要各庭室到办公室领取《单位公务接待(就餐)呈批单》,如实写明来客姓名、单位、职务、人数、公务内容及活动日期,由承办部门、经办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签单时需注明招待对象和时间。
第五章 审批手续
第八条 公务接待应严格履行事前审批手续,遇特殊情况的应事先报告,事后2日内补齐相关手续。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予审核报销。
第六章 接待标准
第九条 住宿标准
接待对象确需要安排住宿时,由办公室负责在定点宾馆(饭店)安排,收费标准按照办公室与定点宾馆(饭店)签订的协议价格执行。费用一般由接待对象支付。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
第十条 用餐标准
工作餐应当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去私人会所及高档消费场所。严格控制在每人每餐45元之内。
公务接待中一般只安排一次,外地来访人员,原则上只接待到达或离去一餐。
公务接待,每人每餐不超过100元,严禁饮酒。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数按照县纪委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超过客人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两个基层法庭小食堂补助每人每天20元(节假日除外)。
第七章 审核报销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报销需凭“三单一票”(就餐呈批单、菜单、公务用餐申报单及用餐发票)经审核后报销。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定期汇总公务接待情况,监察室应当对公务用餐进行网上申报,加强监督检查。
本规定内容与县纪委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纪委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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