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驾驶员和机动车的管理,合理高效地调配使用车辆,确保审判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现有车辆及驾驶员人数等实际情况,坚持宏观调控,服务审判,保障用车的原则,车辆由院办公室集中管理。
第三条 加强对驾驶员思想教育和技术训练,培养驾驶员敬业爱岗精神,驾驶员要做到服从指挥和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爱护保养车辆,节约燃料,文明行车,保持车况状态完好。
第二章 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
第四条 全院车辆实行集中与委托相集合的管理方式。根据客观实际,委托执行局、西城法庭、下符桥法庭各管理一台车辆,但应接受办公室的监督和必要情况下的调剂使用,其他车辆一律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
第五条 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用车,谁负责”的管理办法,实行派车单制度。车辆的维护、年检、保险手续由驾驶员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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