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贝博体育全站app官网(2012)霍民一初字第00337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六民一终字第00081号。
2、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友年(又名张友连),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代理人:郭长江,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知香,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代理人:谢福鹏,霍山县黑石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宁杰,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贝博体育全站app官网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明志;审判员:余家胜、张德智。
二审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武;审判员:王世如、张海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1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张友年诉称:原告于1982年12月份从当时的诸佛庵区房管所购买了土墙小瓦住房3间,于1992年3月1日由县土地管理局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该证对原告宅基地的所占面积载明的非常清楚。2003年被告借与原告住房相邻之便,多次挑起纠纷,企图侵占原、被告住房之间的半间房屋。此后双方申请村镇两级组织多次调解,村镇两级多次派员深入调查,在确认争议房产权属原告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可被告不予理睬。2009年9月18日霍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落儿岭镇行政执法中队出具书面调解意见后,被告仍变本加厉地将争议房屋的房瓦捣掉、土墙推倒。现原告急需在原宅基地范围内翻建住房,但被告的强行侵占严重妨碍了原告的施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此起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排除妨碍返还侵占的16.5m2宅基地的使用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陈知香在庭审中辩称:1、原被告所争议的房屋(宅基地所有权)是被告的,是1951年土改时分配给被告的。房子是原告的母亲当年向被告借的,一直都没有归还。2、2003年原被告因为争议房屋的维修发生纠纷,2003年8月29日房子倒塌了一部分,被告进行了维修。3、原告提供的售房协议书不真实。此协议书内容不是一人所写,有后来补充的内容,是虚假的。4、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该由政府解决。
2、一审事实和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1982年12月份,原告的丈夫罗卫生从霍山县诸佛庵区房管组购买了三间公有房屋,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上写明:所售房屋东与宁攸余共房架,北到宅沿滴水其中半间与宁攸余相接。后1992年4月霍山县土地管理局(现霍山县国土资源局)向原告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即霍集建(92)字第344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所附原告住宅宗地图上明确注明:与宁攸余为邻的以墙基中线为界,并注明与宁攸余邻界南北方向长为8.5米。同时,1992年4月霍山县土地管理局(现霍山县国土资源局)向被告丈夫宁攸余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即霍集建(92)字第344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所附被告丈夫宁攸余住宅宗地图上明确注明:与张友年为邻的以墙基中线为界,并注明与张友年邻界南北方向长为9.5米。2003年9月,原告与被告房屋邻界一处山墙倒塌,双方因此处半间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发生纠纷,经村镇两级多次调解无果。2003年9月17日霍山县落儿岭镇土地村镇建设管理站出具《关于要求对陈知香和张友年两户发生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裁决的被告》,请求霍山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裁决,但至今霍山县国土资源局未对此进行裁决。2004年原告及其丈夫罗卫生向贝博体育全站app官网起诉被告及其女儿宁绪红财产权属纠纷,后撤回起诉。2009年9月18日霍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落儿岭镇行政执法中队出具《关于张友年与陈知香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解意见》,提出对原告与被告两户纠纷的处理意见,希望双方能妥善解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仍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本院。
另查明:2004年本院受理原告及其丈夫罗卫生诉被告及其女儿宁绪红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后,组织进行现场勘测,现场勘测结果显示双方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地图存在一部分重叠。
3、一审判案理由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权属纠纷而非宅基地使用权侵权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协商不成,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4、一审定案结论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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