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赋予了人民法院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分为以职权行使和以申请行使两种方式,这一制度有许多优点:有利于进一步查清案情、保护诉讼中取证弱势一方当事人权益等,但在实践中,却没有对这一制度做出更明确的规定,法院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也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法官对于哪些证据可以以职权调查、哪些证据可以以申请调查、是否可以调查及是否可以不调查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对于是否应当调查和是否不应当调查也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笔者结合在基层法院工作中的实践,认为法院对调查取证权的行使应当有更明确的操作规范和约束,同时尽量减少调查取证权的行使,防止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在裁判文书中加强对法院调查所取证据的来源、当事人质证意见及法院认证意见的说明,使当事人对法院调查取证信服,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全文共67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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