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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博体育全站app官网2016年度行政审判工作统计分析

    2017-09-20  贝博体育全站app官网 作者:魏志刚 阅读数:107495 【字体:  【打印】 【关闭】


    2016年,贝博体育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官民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现将2016年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对行政审判工作中发现的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对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提出若干建议。

    一、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2016年贝博体育的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行政相对人起诉行政机关的诉讼案件, 2016年新受理该类案件15件,2015年未审结案件8件,共23件,结案19件,未结4件。另一类是行政相对人没有主动履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2016年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案件共18件,经审查,均准予强制执行。行政相对人主动履行的1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17件,其中全部执行完毕14件,部分执行到位2件,尚未执行到位1件。

    从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的行政机关看,审理的23件诉讼案件,涉及被诉行政机关共10个,其中涉及3个乡镇人民政府的案件共11件,居首位;涉及公安局的3件,涉及房地产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的各2件,涉及城管执法局、林业局、民政局各1件。

    从裁判结果看,结案的19件诉讼案件,当事人撤诉的8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的1件,判决10件。当事人上诉5件,二审维持4件,改判1件。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4件,二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1件。行政机关败诉率占判决案件的40%。5件败诉案件中,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2件,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的3件。

    二、行政诉讼案件呈现的特点

    随着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的实施,2016年行政诉讼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这是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最明显的变化。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得到充分保护,行政审判面临很大压力,也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和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附:2012年至2016年贝博体育行政诉讼案件收结案情况: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收案

    结案

    收案

    结案

    收案

    结案

    收案

    结案

    收案

    结案

    5

    5

    7

    5

    3

    5

    19

    11

    15

    19

    二是矛盾尖锐、涉及面大。有的本身就是老上访户、有的一起诉讼的背后有多起同类情况的群众关注,有的涉及政府拆迁等中心工作,矛盾复杂尖锐,工作难度大。

    三是撤诉案件多,这主要是从纵向比较而言。2016年通过法官协调,当事人主动撤诉的共8件,占已结案件的42%,高于历年的撤诉率。

    四是上诉案件多,这是横向比较而言。相对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案件来说,行政诉讼案件上诉率高,这是行政审判固有特点。一方面是因为行政诉讼案件往往矛盾比较尖锐,涉及面比较大,一些行政相对人本身就是老信访、上访户,一旦法院一审判决对其不利,必然要穷尽救济途径。另一方面,行政诉讼收费低,一般只收取50元诉讼费,行政赔偿案件不收费,所以行政诉讼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不论胜诉还是败诉,诉讼成本较低。同时,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大部分都是在行政机关。所以,当事人一纸诉状,忙的是行政机关和法官,行政相对人的诉累较少。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行政机关参与行政应诉是维护法律尊严、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体现,也是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对此,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作了专门规定。2015年10月,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此意见。行政机关派员参加诉讼,接受法院审查,听取原告和第三人的诉求,表达的是对司法的尊重,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对从深层次促进司法公正、建设法治政府将产生深远影响。

    近年来,我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总体良好,在全市处于较高水平。2016年,仅有1件诉讼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无负责人出庭应诉。但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的3起案件,复议机关均未安排负责人出庭应诉。

    四、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行政审判角度来看,我县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得到明显增强。但案件审理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与行政机关应诉能力有关,但关键还在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疏漏与瑕疵。

    2016年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属于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2件,属于程序违法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1件,属于程序违法又适用法律不当的1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1件。也有几件案件因为涉及到行政赔偿、补偿,经过调解协调,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达成了协议,原告撤诉,这类案件中也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总体来看,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是重效率、重结果轻程序。这是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主要原因。5件败诉案件中,就有4件涉及到程序违法。一些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忽视对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程序权利的保障,不告知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不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少数行政机关为达行政目的或阶段性工作目标,片面追求行政效率,没有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除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被判决撤销之外,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裁判方式,行政行为因程序轻微违法也会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这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对法律的理解不深不透5件败诉案件中,涉及适用法律不当1件,此行政行为却引用彼法律条款;涉及适用法律错误的1件,在适用法律时机械理解法律规定表面含义,没有很好结合所适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理解适用法律。还有少数案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明明法律已经重新修订,但仍然引用修订前的法条,反映了少数执法人员不注重学习,没有及时更新知识。

    三是工作不够细致。败诉案件涉及无法律依据的1件,被告也知道自己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但为达行政目的,根据实际行政管理的需要作出行政行为。诉讼中往往拿“维护大局、维护绝大多数群众利益”的理由,要求法院驳回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对工作不够细致,没有及早谋划,或许其情可原,但却不符合法律规定,败诉是必然的。工作不细致在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行政行为的案件中表现的较为明显。因行政相对人没有主动履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2016年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案件共18件,经审查,在程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均准予强制执行。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没有主动履行义务,也存在一些客观原因,比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反映的问题,有的行政机关没有及时作出合理的、细心的解释,造成行政行对人的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有的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却没有为他们及时解决,造成行政相对人心生不满,产生对抗情绪。有的属于执法不统一,造成当事人不愿主动履行义务。这虽然可能是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推脱之词,但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不够细致,责任心不够强。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再耐心一点、解释的再详细一点,站在行政相对人的角度为他们多想一点,对他们反映的合理问题,如果属于本单位的职责范围,则尽量为他们解决,那就有可能无需向法院申请执行了。

    四是行政机关应诉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诉讼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通过行政案件的审理,化解行政争议,支持依法行政。但个别行政机关不是积极应诉,而是片面强调工作难做,要求法院给予支持,这与依法行政不符,法院也不可能违反法律规定迁就行政机关作出违法裁判。

    2.从审判实践看,尤其是庭审过程看,部分行政机关的应诉人员缺乏必要的应诉技能,有的庭前准备不充分,有的对行政案件的审理流程不熟悉,有的在庭前未仔细研究原告的诉状,未能在庭前结合原告的诉状起诉的请求及事实,了解被诉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掌握全部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在庭审中未能抓住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问题上的根本分歧进行举证和质证,发言缺乏针对性而显得比较被动。还有的行政机关仅委托司法所的法律工作者,由于能力不够,对行政诉讼程序不够熟悉,也导致行政机关诉讼中的被动。

    3.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只是在形式上出庭,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存在出庭不“出声”现象,过度依赖代理律师,出庭前,未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做深入研究,当法官问到一些关键性事实问题时,难以说明清楚。也有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尽说一些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无关的大道理,更不利于案件的解决。

    4.总体来说,被诉行政机关都能在法定期限内举证、答辩,但对于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也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少数被诉行政机关认为调解协商可以解决问题,而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这类案件一旦协商不好,行政机关就非常被动。

    五、对依法行政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更好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霍山建设的进程,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源头防治,切实减少行政争议

    一是建立行政争议预警化解机制。对执法中显现的争议苗头,第一时间进行处理,争取从纠纷源头化解;加大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事前规范作用,变被动应诉为主动预防。如在城建领域,建议建立行政执法巡查和快速反应机制,在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问题突出的区域、时段内展开动态的执法管理,快速反应,快速执法,对违章建筑和违法占地的行为“露头就打”,不仅可以及时将上述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避免因行政执法造成当事人巨大投资被“一拆了之”的资源浪费,也可以切实减少老百姓的财产损失。

    二是更加注重合理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社会认同度。在法律规定的方式和幅度范围内,充分考虑各种实际情况,妥善作出决定。既切实考虑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兼顾人民群众的合理要求,又保持执法标准的稳定和相对统一,防止因同种情况不同处理而引发新的纠纷。

    三是注重提高基层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是预防行政争议的关键。建议把好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准入关,保证新招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加强执法知识的教育培训,增强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提高培训的覆盖面;完善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机制,科学设定评价标准,规范基层执法行为,促进基层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强化程序公正,增强行政行为的公信力

    一是树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等重要的执法理念。确保行政相对人回避、听证、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充分实现,特别要强化征迁公示制度,将征迁流程、拆迁评估、拆迁补偿等向社会公开,补偿安置坚决贯彻公平原则,提高舆论认知度,使哄抬要价者无隙可钻。对一些重点工作要早谋划、早安排。对一些涉及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的行政行为,如果走完全部程序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对一些中心工作,阶段性重点工作,比如征地拆迁,必须早谋划、早安排,避免因时间服从任务需要,剥夺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导致程序违法。

    二是严格依法告知、依法送达,及时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和复议、诉讼途径,对需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严格依照法定要件进行,减少成讼比例。

    (三)注重行政机关及负责人的应诉能力培养。

    通过培训、旁听庭审等方式,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知识和能力,争取做到出庭既“出声”又“出彩”。对案件审理中暴露出来的行政执法问题,认真梳理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以达到“出庭一案,规范一片”的良好效果。

    (四)发挥好单位法律顾问的作用。

    很多行政机关通常只是在当被告的时候,才会想起单位的法律顾问,仿佛法律顾问的工作只是出庭应诉。殊不知,当行政行为做出的那一刻,案件胜负基本已定,尤其是程序上的问题已无修改的可能。因此,政府唯有加强一线执法人员水平,将法律顾问介入行政机关工作的时间点前移,让律师在前期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保证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公正合理,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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