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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博体育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偏高现象分析

    2017-09-20  贝博体育全站app官网 作者:周娟 阅读数:99806 【字体:  【打印】 【关闭】


    一、我院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现状

    从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考核指标中可以看出,我院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一直相对较高,从2017年3月-7月五个月的数据看,我院分别为85.92%、79.27%、67.07%、63.14%、59.32%,其他县区法院的该项数值大多集中在20%-40%之间,表明我院与其他法院的差距很大。这项逆向指标偏高暴露出我院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的少,影响到执行案件的执结,影响了法院整体考核得分,甚至导致案件质效降低,损害司法权威。

    二、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高的成因

    (一)诉讼当事人及法官等人为因素

    1.法官的责任意识不强。有的法官未能充分考虑到大局,盲目追求快速结案,对义务履行者的履行能力评估不足,对后续能否执行到位欠缺预判;还有,因调解程序简单、要求相对宽松,调解书一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上诉、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等问题,调解工作的压力比判决的压力小,法官会有取舍的选择调解结案。

    2.调解与执行立案衔接不畅。业务庭室只对自身岗位负责,对案件每个环节考虑不周、在与下一个程序的联接上不通畅,审理法官调解结案后,与执行立案法官未能有效及时的沟通磋商、分析研判,导致调解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立案环节,就可能出现调解不能执结、不能执结又影响法官调解信心,互有损害的后果。

    3.当事人规避诉讼风险。理亏一方表面同意调解,实际可能无履行能力或者本身就拒不履行、对审结方式不置可否,还有可能义务人有能力履行而希望通过调解折中处理,减轻自己的法律义务,到执行环节再通过协商,拖延履行、承担更少义务。

    4.当事人被动接受调解。法官会对调解、判决等结案方式向当事人分析利弊,如强调调解能够快速案结事了,这样有可能导致有理一方权衡后,选择信任法官、从而被动接受调解,忽略了自身权利的保障。

    (二)法律法规及现行考核机制不完善等客观因素

    5.现行考核机制弊端。在法官绩效考核指标中,调解率占了重要比重,法官就会片面追求调解率而忽视了案件实际,“以调代判”现象居多,就无法保证案件的执结。

    6.法律规定的疏漏。在现代社会,最大限度的追求和谐稳定,为了实现调解的社会效果,法院、法官都希望调解结案,这样就意味着握手言和、矛盾减小,但是法律上对调解后执行方式只有笼统规定,即自动履行或按照执行相关程序履行,没有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做进一步的约束性、惩罚性规定,调解只是形式上的案结事了。

    三、降低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的对策

    (一)在调解中充实约束性举措和条款

    1.现场履行或提供相关担保。法官在主持调解时,可以让义务人当庭履行完毕,或者在调解书签订之前让义务人提供财产担保,确保调解能履行后才让当事人各方签字。

    2.设置前置程序。调解前,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签署执行保证书,并在调解协议中增加到期不履行义务的惩处性措施,如到期不履行调解协议,义务人须支付违约金或其他方式的约束性条款。

    (二)完善法律法规及设置合理的考核考评机制

    3.完善法律法规。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打击有意躲避执行、规避执行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中,建议将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的,纳入到“拒执罪”中,进一步用法律手段保障调解的权威性。

    4.法官考核考评机制要适当。对法官的考评不能一味以调解率高低论英雄,要将考评调解案件数量转移到质量上来,注重增加调解自动履行率的权重,将案件的矛盾化解在审理环节,以减少执行压力,从而降低调解申请执行率。

    (三)司法人员的观念意识转变

    5.办案法官要提高整体、大局意识,树立“一盘棋”思想,追求案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审判执行的合力提升案件质效。

    6.转变“以调代判”的传统观念。法官根据案件性质、当事人履行能力、调解诚意、调解结果能否实现等进行判断,避免“一刀切”调解,该判则判、能调则调,并在工作中充分履行释明义务,向当事人说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四)完善法院内部案件管理、监督制度

    7.审判、执行立案衔接畅通。办案法官与执行立案法官要定期进行研判商讨,分析甄别,并根据实践经验,对于不易执行的案件,适当考虑运用判决结案;易于执行的案件,也要做好案件情况对接,为执行做好铺垫。必要时,办案法官随时督促当事人依约履行,而不是将解决矛盾推到执行环节。

    8.要发挥审判监督部门作用。审判管理部门可以全程跟踪调解案件进展,对调解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回访,调查调解满意度及法官在调解中的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合法性;调解案件要全程录音录像,保证当事人调解的自愿,防止法官权利滥用、强迫调解。

    9.建立内部信息共享机制。对于调解后拒不履行义务的失信当事人,运用法院内部管理系统、信息平台等建立“失信名单”,对于再次涉诉的失信当事人,在审理、执行等环节慎用调解、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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