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一隆羽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善来、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申请执行人安徽一隆羽绒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17)皖1525执363号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为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因被执行人为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的系列执行案件涉及民间借贷、追偿权等法律关系,申请执行人众多且分散,故本院通过在本院法院网站上公布和在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厂内现场张贴的方式公告送达上述《决定书》内容。
附:《决定书》。
注:此公告张贴在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的厂内,并在安徽省贝博体育全站app官网网站上登载(网址:ww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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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八年一月二日
安 徽 省 霍 山 县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书
(2017)皖1525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一隆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霍山经济开发区一隆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740856656X。
法定代表人:张延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陶善来,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桃溪镇曙光村新圩组,身份证号码342425196409163531。
被执行人: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七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849015867。
法定代表人:陶善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一隆羽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善来、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申请执行人安徽一隆羽绒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为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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