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廉洁、高效、公开、公正、节约、 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由申请执行人选择。
第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第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由承办法官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权购买人。
第四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保留价即起拍价。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分别为评估价及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80%(即降价幅度为20%),增减超过5%的降价幅度由承办法官提出书面材料做出特别说明,经合议庭评议通过方能公布。
第五条 保证金数额由合议庭讨论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起拍价100万以上的加价幅度不超过0.5%,起拍价10-100万的加价幅度不超过1%。
第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各承办法官要在三十日内确定是否发起二拍、变卖或者取消拍卖。
第七条 提交网络司法拍卖的材料包括拍卖裁定书、合议庭笔录、标的物情况调查表、标的物照片及评估报告电子档。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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