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司法资源,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制度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和操作规程:
一、精细队伍分工 充实人员力量
根据执行收案不同的执行阶段将执行人员分为调查组、执行组、裁决组和内勤组,合理科学调配综合素质好、业务知识扎实的法官到各个小组,进一步充实执行力量。
调查组收到立案庭移送的案件后,在3天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执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由内勤组内按繁简分流方案规定的繁简识别标准,确定繁简适用的执行管理程序分配到执行组。执行组分为简易案件执行组和普通案件执行组,由2名执行局副局长负责,执行法警中队配合,实行执行警务化。分别开展简易案件和普通案件的执行工作。裁决组负责对当事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进行书面审理,重大、复杂事项,组织听证,由本院审判监督庭员额法官组成。内勤组负责对简易案件与普通案件之间的转换进行管理,由执行组填写《移交执行案件情况表》和《执行案件移交表》,随同装订好的案件卷宗,3天内交局长审核。经审核同意移交的,由内勤组登记后,变更执行组继续执行。
二、着眼三个阶段 实现两级分流
按审执分离、繁简分流的原则,根据时间节点和内容进行控制和监督,将繁简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细分为简易执行、普通执行和执行裁决三个阶段,实行执行案件初次分流和精确分流的两级分流。立案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以及诉前、诉讼中的保全情况和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研判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案件进行初次分流。案件移送执行局后,根据立案信息及财产查询情况,对案件进行精确分流,促使简易执行、普通执行和执行裁决三阶段有序进行。
在诉讼阶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经查控系统查询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能够立即执结的案件、能够立即执结的涉及行为的案件进入简易执行阶段,由简易案件执行组开展执行工作,办案期限一般为2个月。在执行中,经调查不符合简易案件条件的案件,可流转至普通案件执行组继续执行。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启动案件退出机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终本案件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他不符合简易执行的案件,按照流程管理由普通案件执行组在6个月内执结完毕;执行中,如果案件情况发生变化,具备简易执行的条件的,适用简易执行程序进行处理。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交由执行裁决组进行审查。
三、优化整合资源 凸显执行效果
为提速执行,进一步强化执行效果本院结合自身实际大胆探索,创新执行工作举措,有效整合现有资源,为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添劲助力。
1、依托信息手段,提高执行效率。为更好服务于执行工作,利用查控系统,提起存款查询,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采取快递、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进行送达,大大提高了送达的效率。
2、实现执行警务化,强化执法力度。为增强执行工作威慑力和快速反应能力,本院在繁简分流的基础上推行执行警务化,在执行局设立司法警察住执行局法警中队,执行法警中队的法警在执行业务上编入执行局进行归口管理,执行法警分派到每个执行组中参与案件执行。
3、实施简政放权,规范执行流程。按照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执行局长权力下放,可授权不同执行组分别开展执行工作。简易案件执行组和普通案件执行组均按照繁简分流程序的设定,直接开展执行工作或进行简转普的程序变换,各组密切配合,依托信息平台实施执行信息共享,进一步加强了执行管理流程的运转,规范了执行行为。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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