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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树立科学的调判观之我见

    2018-07-10  贝博体育全站app官网 作者:刘春雷 阅读数:94460 【字体:  【打印】 【关闭】

    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有着判决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社会矛盾长期沉淀,各种矛盾又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交织在一起,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一些本比较单纯的事件,处理不当就会成为导火索,引起动荡。加之法院收案范围不断扩大,就把人民法院推向了化解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

    强化调解,特别是强化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会钝化社会矛盾或推迟矛盾的爆发,减少激化与诱发新矛盾的概率;同时在法院人少案多的情况下,更能有效缓解审判工作的压力,减少涉诉信访;特别对不是非此即彼、事实难以查清的、争议在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的、结果的可预测性相对不确定的案件,若判决结案,极易产生新的矛盾隐患,给法院带来更多的压力,调解有着判决无可比拟的优越性。稳定是国家发展的前提,调解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因此,调解也是人民法院服务发展、维护稳定大局的具体体现。
    客观来说,调解要达成合意,需要当事人部分地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调解的结果虽然使争议得到解决,但付出的代价却是牺牲当事人一定的权利。虽然调解在不少价值取向上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不谋而合,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应更重视调解,更强调调解,但也不能因此冷落判决、惧怕判决甚至舍弃判决。

    判决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不为当事人的意愿所左右,集中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判决对不同的主体相同的行为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有着相同的结果,有利于建立和维护一定的政治统治秩序、社会公共秩序,从而以其独特的方式对人类生活产生重要的影响。

    调解和判决都是解决纠纷的法定形式,它们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共存于需要化解的社会矛盾之中,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同样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手段。调解解决当前矛盾,而判决更多着眼于秩序的建立,起着规范引导人们的社会行为。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是采用调解方式还是运用判决方式,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用,需要因案制宜、因地制宜、因人制宜。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这才是最具理性的选择。强调调解是正确的,符合当今国情,没有当前稳定,就谈不上长远稳定;但仅有当前稳定是不够的,我们需要的是社会的永久稳定。因此要深化矛盾化解,在强调调解的同时,也需要充分发挥判决的应有作用:建立一定的政治统治秩序、社会公共秩序,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任何过于贬抑一方或褒扬一方的做法,在实践中都很容易带来不利的后果。真理向前一步就是缪误。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是人民法院确立的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不同质的矛盾要用不同质的方法来解决,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就是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只有因案而异,因势利导,合理地运用判决或调解方式结案,才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案件处理也才能取得最佳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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