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的警务保障作用,保证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执行警务保障是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依法配合执行人员送达,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维护执行现场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执行活动顺利进行的警力支持。
第二条 执行警力配备包括派驻执行局的司法警察和司法警察大队的司法警察。派驻执行局司法警察一般不少于4人。
第三条 普通执行案件协助送达、实施执行措施、处置突发事件等警务保障由派驻的司法警察负责。
第四条 强迁、强拆、集中执行等重大执行活动,执行局应当提前二个工作日将用警申请报分管司法警察大队的院领导批准。用警申请应当说明案件性质及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用警人数、时间、地点,并注明注意事项。
第五条 司法警察大队应根据用警申请的具体内容和任务性质,了解被执行人和执行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六条 司法警察大队根据任务要求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执行警务保障负责人,配足警务保障必备的装备。
第七条 司法警察大队应及时、充分保障警力配备;遇有警力不足时,可协调公安机关配合,请求警力支持。
第八条 在执行工作现场,司法警察应配合执行人员做好劝说疏导工作,告知被执行人不得采用违法手段抗拒执行;密切关注被执行人动态,防止发生意外事件;根据执行工作现场负责人的指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九条 遇有不明真相群众围观、阻挠执行工作的,司法警察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保护好执行人员和自身安全,协助执行人员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必要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预案分工开展工作。
第十条 遇有当事人阻挠、对抗执行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制止。对暴力威胁或其他危险方法阻碍执行工作的,司法警察应当将其控制,收缴持有的凶器及其他危险物品,必要时依法使用警械。
第十一条 派驻执行局的司法警察日常管理部门为执行局;业务培训、警衔晋升等工作由法警大队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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