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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诉讼警示案例教育

    2021-04-29  贝博体育全站app官网 作者: 阅读数:77040 【字体:  【打印】 【关闭】

    这些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请勿以身试法

    案例一、焦作张某旺、贾某强、李某祥等虚假诉讼系列案

    2017年5月,张某旺因在外欠债过多,被诉后其被查封的房产即将拍卖并分配执行款,为了阻挠申请执行人正常分配执行款项,张某旺在没有真实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分别向同乡、亲戚贾某强、李某祥、王某、张某联、黄某平、田某征6人出具欠条,而后贾某强等6人分别以原告身份向沁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旺归还“借款”。上述各方经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了司法确认,贾某强等6人持生效的债权文书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参与分配并领取了张某旺房产的部分拍卖款,后贾某强等人将取得的拍卖款返还给张某旺。本案中,张某旺在得知自己房屋即将被拍卖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伙同贾某强等6人虚构借款事实,进行虚假诉讼,参与分配拍卖款,沁阳市人民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旺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万元,贾某强等人也分别因虚假诉讼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2年不等,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张某旺伙同贾某强等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提起诉讼,继而申请参与执行款分配等行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受到了应有的严厉制裁。当事人应当诚信、如实履行生效判决,如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当程序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果凭“小聪明”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提起诉讼谋取不当利益、损害他人权益和社会秩序的,必将害人害己“吃大亏”。本系列案属于典型的逃避履行债务的虚假诉讼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也能警示教育广大群众依法诉讼、诚信诉讼。

    案例二、洛阳王某、张某国虚假诉讼案

    2014年11月,王某诉吕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时提供了14张共计2600万元的银行流水等转款凭证,其中包含许某洁在2013年7月10日通过兴业银行向吕某转款的22万元、许某洁在2013年7月10日通过兴业银行向吕某转款的208万元以及2013年7月11日通过POS机刷卡消费600万元的三份共计830万元的转款凭证,该案依据上述转款凭证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后2015年5月,张某国诉吕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时,再次使用上述三份共计830万元转账凭证,由于被告吕某等人的代理人未对上述问题提出异议,因两案时间相差一年有余且承办合议庭不同,审理中未发现该问题,后案亦判决支持了张某国的诉讼请求。河南省高院通过交叉比对案件证据,发现上述转款凭证重复使用问题,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该两案。

    典型意义:王某、张某国两案中,由于债务人吕某本人未出庭,其代理人也未对原告重复使用证据的情况提出异议。在债务人不能抗辩或举证情况下,法官很难在个案中发现当事人重复使用证据的情形。省法院在评查中通过对系列、关联案件的交叉比对,对转款凭证等关键证据进行逐笔核实,发现了隐藏在数十份转款凭证中的涉及数额高达830余万元的三份重复转款凭证并立即启动纠错程序,省法院将按再审查明的事实予以判决和惩处。在此提醒当事人不要侥幸重复使用转款凭证等证据,同时提醒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本人要积极出庭,对于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原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到庭,以便于核实每一笔钱款往来,防止转款凭证等证据因代理人不知情而被重复认定。

    法官说法:当前,民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在实践审判中,客观存在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识别难的问题,我们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案件时,应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通过精准识别虚假诉讼,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奋力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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