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经历了从结婚、离婚到复婚的考验,终因家庭琐事致双方感情不和,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承办法官通过耐心细致地说法析理,妥善调解了该起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8年双方发生矛盾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为了孩子于2021年1月在民政局登记复婚。2021年6月,刘甲以双方性格不合起诉离婚。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庭后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婚姻的意义、夫妻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等角度出发,劝说双方理性对待婚姻,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进行详细解释。最终原被告双方同意离婚,并在共同财产分割上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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