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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的暂行规定

    2022-04-13  贝博体育全站app官网 作者: 阅读数:23225 【字体: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优化司法环境,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法官和律师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各自职能,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 规 定

    第三条 法官与律师交往中不得有违反规定的下列行为:

    (一)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

    (二)不得为律师推荐、介绍案件或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三)不得违反规定向律师提供相关案件的咨询意见或法律意见;

    (四)不得为律师打听案情、疏通关系;

    (五)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泄漏审判秘密;

    (六)不得以私下交易、提供干股分红、投资理财等形式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得在外出办案中与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同吃、同住、同行,不得要求律师报销任何费用;

    (八)不得向律师借用交通、通信工具等物品;

    (九)不得接受律师的钱物和宴请,严禁参加律师安排的娱乐、打牌、旅游以及其他消费项目;

    (十)不得擅自参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单方面举办的讲课、论坛、学术交流等活动,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参加的,须按照有关程序报请院领导批准同意;

    (十一)不得违反规定帮助律师调查、收集证据;

    (十二)不得强迫律师要求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十三)不得与律师串通损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直接或通过律师,为本人或者他人购买、租赁、借用及以其他方式处分案件标的物。

    第四条 律师与法官交往中不得有违反规定的下列行为: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推荐、介绍代理、辩护或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二)不得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与法官有特殊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依法办理;

    (三)不得违反规定请求法官提供咨询意见或法律意见以及请求法官泄漏案情或审判秘密;

    (四)不得违反规定私下单方面约见法官;

    (五)不得以报销个人费用、资助旅游娱乐、赠送礼品、提供干股等方式向法官提供贿赂;

    (六)不得以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向法官提供贿赂;

    (七)不得利用法官及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等时机,以向其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电子红包等方式提供贿赂;

    (八)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向法官送礼、提供贿赂或安排吃请;

    (九)不得擅自邀请法官参加以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名义,组织举办的讲课、论坛、学术交流等活动,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需法官参加的上述活动,须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法院批准;

    (十)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十一)不得与法官串通损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贝博体育在职干警的配偶、父母、子女及离任法院干警不得采取隐名代理的方式在霍山辖区内从事律师执业,不得以介绍案件为由向律师索要财物。律师不得为上述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件出庭应诉,不得为非法律从业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件出庭应诉。

    第三章 处 理

    第六条 法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人民法院及其相关部门应当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律师违反本规定,县司法局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法官发现律师违反本规定的,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司法行政部门纪检监察组或有关部门举报。

    律师发现法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派驻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 监 督

    第九条 县法院和县司法局应当建立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信息交流机制,指导、监督法官与律师开展正常的业务交流。

    第十条 县法院和县司法局应当强化对法官和律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明确管理权限、落实监督责任,增强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意识、纪律意识,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司法秩序。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的律师,有夫妻、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自觉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县司法局应当加强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指导、监督,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维护法律服务秩序,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人民法院的院领导、审委会委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及从事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聘用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实习律师、法律工作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法官在办理其他法律工作者、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案件过程中,具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贝博体育全站app官网、霍山县司法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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