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离任人员从业行为,特别是加强对离任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及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离任人员从办理离职、退休手续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离职、退休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离任人员”,是指从本院退休、调离、辞职以及组织予以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行政编制人员。“原任职法院”,是指离任人员曾任职的所有法院。
第二条 离任人员离任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离任人员离任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经单位审核同意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第四条 离任人员离任三年后,到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经单位审核同意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部门备案。
第五条 离任人员离任前应当如实报告离任去向,签署承诺书,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以及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情况等作出承诺。
第六条 离任人员离任前,政治部要与本人谈话,了解其离任去向,提醒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经批准退休、辞去公职的,在从业限制期限内,政治部每年至少与其联系一次,了解和核查从业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形,及时向院党组报告。
第七条 建立离任人员名册,及时在法院网站上公布,每半年更新一次,确保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 审判、执行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应对当事人或被告人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身份情况进行审查,确保回避制度有效执行。
第九条 审判、执行人员发现本院离任人员虽未直接代理诉讼,但实际上影响诉讼活动的,应当按照“三个规定”要求及时报告。
第十条 建立离任人员动态管理机制,定期与县司法局对接交流,通报限制期内离任人员名单,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第十一条 离任人员违反离职限制性政策等有关规定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离任人员以基层法律工作者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亦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贝博体育全站app官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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