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庭的和谐美满是社会长期稳定的基础。
近日,我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告魏某在日常生活中对婚生子未尽到抚养和监护义务,夫妻之间未积极沟通交流,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原、被告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未能达成具有操作性的一致意见,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本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发出了家事纠纷中的首张家庭教育指导令。
该指导令将依法纠正当事人的监护失职行为,引导当事人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强化监护意识,做好家庭教育,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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